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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可以注册商标吗?因为通用名称引发的一个案例「心之达」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369
       通用名称可以注册商标吗?因为通用名称引发的一个案例「心之达」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先规定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为注册商标;接下来由小编围绕第“9199914号摩卡MOCCA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快来看看吧!

2011年3月11日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9199914”号“摩卡MOCCA及图”商标,2012年05月21日予以商标注册申请,核定项目3002茶饮料,3001做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3001巧克力酱;3001加奶咖啡饮料;3001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3001咖啡;3001可可制品;2015年9月30日,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下称慧能泰丰公司)以诉争商标已成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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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注册之后演变成为核定使用商品领域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核准注册之后经瑞昶公司长期广泛宣传和规范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使一般公众将其与瑞昶公司所提供的咖啡等商品联系起来,并未演变为该商品领域的通用名称。为制止他人对“摩卡MOCCA”“摩卡咖啡”的不当使用行为,瑞昶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商标权利及其与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形成的对应关系。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慧能公司不服复审决定,于是像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是,认定“摩卡已经属于一类咖啡商标,大众是一种口味的咖啡,是我们商标法所称的通用名称,所以用在咖啡、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加奶咖啡饮料、做咖啡代用品植物制剂商标应当予以测撤销,于是审判决定,要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从新审理此案件。

这时,知识产权局不服此次决定,于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摩卡”并非由瑞昶公司独创或臆造的词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摩卡”已经与咖啡商品存在特定关联,“摩卡”被各地消费者普遍认知为一种咖啡口味,并广泛被其他同业经营者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大量媒体的介绍和报道中都提及“摩卡”是一种咖啡口味或一个咖啡品种,很多辞典中亦提到“摩卡”是一种巧克力、咖啡和牛奶混合成的饮料,而在案证据仅能证明瑞昶公司有实际使用“摩卡MOCCA”商标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与瑞昶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法院认定“摩卡”构成咖啡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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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以看出,比如最开始网红这个词是不常用的,现在被广泛使用,那么现在现在不能使用,如小罐茶等,申请的商标与商品存在特定的关联,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误导,所以通用名称是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此时一定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一个名称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应当从整体审查,认定通用名称指向具体商标,对应该商标类似的商标都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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