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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驰名商标?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7-21 浏览次数:133
       什么是驰名商标?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驰名商标?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商标分为45类。任何人/公司在注册商标时都会优先注册自己对应行业的商标类别。如果有其他使用要求,注册其他类别,等等。此外,当自己的品牌影响力足够大时,虽然自己的主要业务不涉及这一类别,但仍然要注册;这属于防御性商标注册手段;确保他人不会投机注册,避免损害自己品牌形象的风险。比如大家熟悉的大众汽车,汽车作为一种运输工具,其相应的商标类别是12类,无可厚非,大众当然注册商标。


而且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营销都是非常重要的,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早已过去;因此,35类商标(营销、广告)自然成为必备商标之一。
那就是为什么35种商标会被称为万金油商标。毕竟谁敢说自己的企业或者店铺不需要广告?
除了12类和35类,我们来看看公众注册了哪些商标:
这只是一部分。可以说几乎注册了所有类别,但至少目前还没有看到大众品牌的肥料、大众品牌的蛋糕、大众品牌的手机。注册这么多类别是浪费钱吗?
大概大家都知道大众为什么这么做。
到目前为止,每个人都应该清楚商标的基础知识和注册逻辑;
下一步,我们将进入正题:如何知道我们所在的行业对应哪些商标?
派智商标搜索,输入行业关键词即可反馈相应的商标类别,用过的都说好!
抱歉…这次真的进入了正题——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多少?他能跨类别保护的基础是什么?
首先看例子:
众所周知,六福珠宝旗下有商标六福(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14年4月,台州某机电公司也注册了六福商标(以下简称诉讼商标)。
随后六福集团便以驰名商标为由,提倡无效其商标,在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同于全类保护,其跨类保护的基础应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等,以免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集团)可以证明,第944398号六福商标在宝石、贵金饰品(珠宝)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知名度在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很高了。
但是,由于采用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等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引证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也不会造成引证商标明显淡化,知名度受损。
六福集团成立于1991年,2018年1月,以诉讼商标的注册使用淡化了自己注册的着名商标,诉讼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的信用原则,侵犯了自己的首要尺寸权为理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标审查委员会)提出了无效的宣告请求。
据悉,诉讼商标由台州六福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经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及异议程序后,最终被批准用于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风泵等第七类商品。
引用商标由六福集团于1995年4月26日提交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2月14日批准注册,用于宝石、贵金饰品(珠宝)等14种商品。
六福集团在商标评审阶段团提交了诉讼商标文件、六福商标受到有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企业年报和部分荣誉证明书、奖杯照片、六福品牌宣传等证据。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六福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六福商标在申请注册之前,在审批使用的宝石、贵金饰品(珠宝)等产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经审批使用的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风泵等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与上述产品有很大差异,关联性不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从而损害六福集团的利益。
与此同时,六福集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六福字号在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无法确定的商标注册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六福集团的字号联系起来,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解。
综上所述,原商评委作出了维持诉讼商标的裁决。
六福集团拒绝接受上述裁决,然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共存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会损害六福集团的在先字号权。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六福集团的诉讼请求。
六福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引用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度,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降低引用商标的驰名度,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与原商评委的判决无误,最终驳回了六福集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专家评论。
李纪刚(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法律咨询总监):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册不同或不同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误解公众,可能损害该着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不注册,禁止使用。
在实践中,国对驰名商标相对于一般商标给予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如对不同或不同的商品,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满足对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关系产生错误联想,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削弱其知名度,使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等基本条件,就不能注册或禁止使用。
笔者认为,《中国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也不得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立法目的:
第一,纠正以驰名商标为荣誉称号进行广告宣传的错误做法,
第二,再次强调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性质。
驰名商标的认定仅限于个案,对后案无效,不能在案外生效。
知名商标的认定是法律事实,不得违反知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意图转化为客观事实,在事件外发生法律效力。
知名商标跨类保护不等于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基础是要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当,避免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某些商品上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可以在符合商标法的条件下,在关联紧密、有可能损害权利人利益的其他类别上获得一定的被动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关联不强甚至没有关联的类别上得到自然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人在金属加工、银器制造等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六福商标,六福集团引证其在宝石、贵金饰品(珠宝)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的六福商标要求不注册他人商标,则有可能得到支持。
驰名商标在特定条件下的确可以得到更广泛的被动保护,但不能过分依赖,已经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也不是万能灵药,企业应该在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内尽早主动注册商标,以获得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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