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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应提供什么样的使用证据?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次数:217
       商标撤三应提供什么样的使用证据?       

       商标撤三,顾名思义,既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如果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于是有的客户就产生了疑问,遇到商标撤三我应该怎么办呢?使用证据是什么样的呢?


商标使用证据的认定
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能够显示商标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利人本人,也包括其许可的他人。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存在许可使用关系。
4.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时间。
5.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一般情况下,以下形式被视为有效使用证据:
1.发票类证据
报关单,发票,发票,收据,与商标印制商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发票等。
2.合同类证据
在交易文书中,与商品销售有关的,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等。
3.宣传类证据
一种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材料,如报纸、杂志、电视、广告样品;能够确定时间的商店、灯箱、户外广告图片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合同

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比未备案的要高得多。


       最后,小编要说,许多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后,往往忽略了留存证据,造成商标纠纷,处于被动地位。举例来说,撤三,宣告无效,异议答辩,这些证据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商标被撤三时,企业要积极应对,不要以为商标使用了就对商标撤三不闻不问,如果企业有证据但是没有提交,商标仍然会被撤销,企业的注册商标就这样失去是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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