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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后的商标转让、续展、交易、撤销等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186
       注册后的商标转让、续展、交易、撤销等       

注册后的商标转让、续展、交易、撤销等

商标注册的后续程序

(一)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限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后,如果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使用商标,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续展注册申请人需向商标局缴纳商标续展申请费,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还应当缴纳延迟费。

(二)转让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注册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由商标局予以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变更

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也就是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五)撤销

使用注册商标,出现下列情形,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自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被撤销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六)无效

《商标法》中没有无效的概念,而代之以“注册商标争议”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前者限定于在先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对于在后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由其裁定予以撤销。后者则不限主体,除争议的内容外,任何人凡认为某一注册商标是违反法律规定注册的,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予以撤销。

经注册商标争议或者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被裁定撤销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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