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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际商标的费用是多少?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次数: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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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费用|注册国际商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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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缺点有哪些

(一)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马德里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三)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马德里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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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注册申请方式

根据中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国外商标注册基本上包括三种方式:

1、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向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称逐一注册方式;

2、欧盟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欧盟各成国员商标注册申请;

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

办理涉外商标注册的误区

(1)将企业英文名称中各词首字母的缩写或太简单的英文字母组合作为公司的商标

通常缩写后的商标一般都是3个左右的字母组合,整体上没有任何涵义。虽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允许这种商标的注册申请,但由于这种商标整体上很难呼叫,消费者很难对其产生深刻印象,而且很容易与其他包含这几个字母的在先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导致商标被驳回或遭到在先权利人提异议等。此外,有些国家不接受简单字母组成商标的注册,如俄罗斯不接受3个及3个以下字母商标注册,除非该商标中各字母有特殊的设计,具有相当的显著性。

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好的英文商标应当至少包含3个以上的英文字母,而且可以并容易呼叫。如果是3个字母以下组成的英文商标,笔者建议应当加上必要的图形要素或其它要素以增强其显著性。

(2)申请注册纯中文商标

有人认为,到海外市场注册申请纯中文商标是为了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同轨运行。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这样的想法必须基于海外消费者的心理感受之上,企业必须慎重选择。

总体而言,中文在大部分外国人眼中只是一种图形符号。许多企业在办理涉外商标注册申请时,不管当地消费者是否认识中文,简单生硬地将国内注册的纯中文商标拿到国外办理,这样不仅让国外消费者很难接受,而且不利于企业迅速开拓并占领国外市场。同时,一些国家不接受纯中文商标的注册,如越南、亚美尼亚等。在代理实践中,这两个国家明确表示不接受纯中文商标的注册。另外,纯中文商标在一些国家被官方驳回的风险很大。因为审查员不理解商标的含义。

如果企业打算到海外市场注册中文商标,笔者认为,中文商标最好加上相应的英文、拼音、图形等其他显著性要素作为组合商标一起注册。

(3)申请注册纯汉语拼音商标

同中文商标一样,到海外市场办理申请注册纯汉语拼音组成的商标占很大一部分。外国消费者虽然认识由纯拼音组成的商标,但由于汉语拼音同英文的发音习惯和呼叫方式有很大差别,因此,国外消费者很难对其产生深刻的印象,导致企业无法迅速开拓并占领海外市场。

笔者认为,企业最好根据英语的发音规则和习惯来设计并注册英文商标,这种英文商标可以是英语中固有的词汇或者企业根据英语发音规则独创的英文字母组合等。如果企业打算注册汉语拼音商标,建议最好加上相应的图形等其他显著性要素作为组合商标一起注册。此举不仅提高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而且有利于国外消费者快速识别。

(4)申请注册同各国的禁忌相冲突的商标

由于文化和语言的差异,各国都有一些本国的禁忌。因此,企业在办理涉外商标注册时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语言习惯和禁忌状况。比如,澳大利亚忌讳用兔子作为商标;印度等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英国人忌讳人像作为商品的装潢;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作为商标等。

另外,有一些禁忌是由于语言差异产生的。如国内某著名的汽车品牌CHANA,其在西班牙语里代表女性的下身,带有这样商标的产品出口到西班牙语国家会造成不良影响。

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原则有哪些?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已同我国签订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自应按协议的规定办理。自我国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后,双边协定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这三个国际条约的国家。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目前,在商标方面的国际条约中,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对于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遵守的义务。只有双方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才有遵守的义务。

尤其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应在商标注册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国民在我国都可以享受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在注册条件、申请手续、步骤等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待遇。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如果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商标到该国的注册申请要求提交本国注册证明、互惠协议证明的,则该国商标申请人也必须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上述证明;外国商标申请人所属国要求我方对商标申请书件进行认证、公证的,我国也按对等原则办理,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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