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点有以下几点:
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第一种: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获得商标权力后,发生了商标权利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于商标权利人无法将商标进行使用的情形。
第二种:政府政策性限制
政府政策性限制范围相对较广,总的来说就是受政府政策的影响。比如:政府的征收、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导致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
第三种: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如果由于破产清算导致商标没有进行正常使用,属于正当理由。
第四种: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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